文 / 李家豪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7年8月底止,外籍工作者之人數已超過69萬人,邁向70萬人數大關,在大量仰賴外籍工作者之情形下,聘僱外籍工作者的「法律上眉角」是特別要注意的。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僱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簡單來說,就業服務法規定,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是不能讓外國人在台灣任何地方工作,不管有無發薪水給這個外國人,也不能幫沒有經過主管許可的外國人介紹在台灣工作。

新聞上見到的雇主聘用逃逸外勞是很常見的情形。就業服務法第63條及第64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時,第一次違反時由主管機關裁罰,也就是行政上的罰鍰。但不要以為繳錢了事就有免罰金牌,在第一次罰錢後5年內如有再犯,那就可能涉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罰,已經是有刑事責任的了。

另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有相類似的規定,而且是初犯就要處以刑罰,也就是說,臺灣人民如果僱用、或介紹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就可能觸犯2年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法律實務上常常會見到雇主會說「我不知道他是逃逸外勞」、「我不知道他是大陸人」等等的抗辯,不過這些理由通常不會被接受,因為雇主要僱用勞工前,應該要確定勞工的身份、來源、有無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因此,建議民眾應該透過合法的仲介公司處理,才比較不會有風險。即使是會講中文的大陸人民,也應確認有無臺灣身分證,這樣才不會誤觸法網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