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狗食用至少要被罰新台幣廿萬元,越南移工甲文宏等四人,前年宰殺所飼養的一隻狗供食用,台中地院昨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甲文宏、阮文能判拘役四十日、卅日,兩人各併科罰金新台幣廿萬元,在逃的殺狗同夥阮光、武文傳由法院通緝中。食用狗肉的阮文邦等十二人,由台中市政府裁處罰鍰。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源森表示,動物保護法原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罰金法定刑原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已修法提高罰金為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意即殺狗食用最低價是每人罰金廿萬元起跳。

判決書指出,越南移工甲文宏(五十三歲)、阮文能(三十七歲)都在台中市豐原汙水處理廠任職,他們來台工作前均經仲介公司告知在台灣依法不得宰殺、 食用狗肉。

甲文宏等人在前年十月二十五日晚間,在宿舍員工餐廳與其他越南籍勞工聚會用餐時,為吃狗肉,由甲文宏先捉起他們飼養的一隻狗,再至宿舍後方晾衣場,由阮光、阮文能、武文傳及其他人合力宰殺犬隻、烹煮。

正當一群人大啖狗肉之際,警方接獲民眾報警,當晚會同中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人員,前往宿舍當場查獲,查扣狗頭、腳掌、生肉、菜刀、噴燈等物。

法官審酌甲文宏、阮文能為滿足口腹之慾,不知尊重生命及我國不得宰殺犬隻食用禁令,任意將所飼養之犬隻宰殺後分切食用,殘忍剝奪犬隻生命,但考量二人犯後坦承認錯,判處拘役四十日、卅日,可易科罰金,兩人各併科罰金新台幣廿萬元。在逃的阮光、武文傳由法院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