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報》報導,勞動部11日召開會議研商「預防不時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之相關機制」,邀請專家學者、立法委員洪申翰、雇主團體及勞團參與,共商移工失聯通報機制之改善。其中,與會的勞團希望能放寬實際上沒有逃跑意願、但遭到「不實通報失聯」之移工尋求協助的時間限制,以利其即時恢復身份;雇主則認為,不實通報為極少數個案,並反對有「真逃逸、假逃逸」之分,強調應該關注的是讓雇主可以立刻通報移工失聯,不要等3天。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而根據勞動部規定,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針對雇主通報移工失聯,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協會由理事長以自身被印尼看護逃逸導致無人照料、家中財損、被迫提早到安養中心為實例,質問「外國人逃逸要等多久才能通報」、「很明顯的已經破壞家中監視器、偷走現金三萬塊、行李都帶走,還要等三天才能通報,外勞逃逸沒人照料,不能馬上通報就算了,怎麼還要被檢討不實通報」,主張家庭看護工逃逸,應讓雇主可以「馬上」通報失聯,而不應再等待3天,「移工的人身安全,家庭雇主承擔不起,我們比誰都更希望,他們不是被拐去賣肉,或是在路上遭遇不測」。

至於不實通報部分,雇主協會主張,近5年失聯移工通報人數1.7萬~2萬,但平均一年只有6位通報不實,屬於極少數個案,沒有理由為此改變既有機制,或浪費公帑、增加地方勞工局的工作業務量至通報案件實地訪查。「我們應討論移工逃逸的原因跟杜絕的方法,移工不是嬰兒,除非是有人口販賣分子把他們脅持上車運到非法地方工作,不然當然人沒回到工作地就是要通報,不然我們雇主怎麼知道外勞是不是出事了?3天的時間,若有意外都難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