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行政院提出解決產業「五缺」問題,勞動部即日起重新定義「跨國企業」,未來不論母公司、本公司是否在台灣,只要是有分公司在海外,就屬於跨國企業,修正定義後,當白領外籍勞工在海外分公司工作1年以上,就可調來台灣公司工作。

勞動部日前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3款所定「跨國企業」的規定。據新的規定,只要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台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本公司設於台灣地區,就屬於跨國企業。

舉例來說,台灣很多科技業都把母公司「根留台灣」,在美國等其他國家、地區設分公司,過去因母公司在台灣,在勞動部的規定裡不算跨國企業,也不能把國外分公司、子公司的外籍白領調至台灣。

但修正定義之後,只要在海外設有分公司,就屬於勞動部認定的跨國企業。勞動部解釋,只要符合勞動部跨國企業條件的事業單位,只要白領外勞有在該公司的海外分公司待滿一年,就可以調來台灣工作。至於會有多少企業受惠,勞動部表示,目前沒有統計資料。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