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我國籍漁船因設備未能提供工作人員適當且安全的工作環境,不符合聯合國漁捕工作公約之相關規定,五月在南非被扣留。此事正好凸顯我國漁業發展的窘境,以及未來如何應對有關國際漁業發展的態度。

長期以來,因工時長、體力付出大,以及工作條件不如陸地產業良好,國人普遍無意願投入漁業工作。為解決勞動力不足的問題,政府除開放外籍勞工投入近海捕撈活動,同時也開放我國籍漁船在境外聘僱人員,從事遠洋漁業,為我國提升國民生產總值。

遠洋漁業的船東為降低勞動成本,在境外聘僱漁工時,通常選擇勞動法令標準較低國家,以期在衍生法律糾紛時,有較多的有利空間。長期下來,這樣的聘僱契約內容,往往是基於資方立場擬定內容,並將契約責任調向利於資方;一旦因漁船設備老舊造成工傷事故時,僱主或船東便引用寬鬆的契約條款和簽約意思自由,規避責任,使外籍漁工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為解決漁業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不佳問題,國際勞工組織透過公約建立統一勞動條件,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都有遵守的義務;為使規定落實於任何一艘作業漁船,任一國家均能以港口國之立場,施行管制檢查措施,落實保護所有漁民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但仍為國際漁業活動的主要成員。為維持遠洋漁業的競爭力,政府應加強要求我國籍漁船遵守聯合國漁捕工作公約的內容,加強遠洋漁船適航性之檢查。

本次事件正是有關部門跳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法模式,重新面對遠洋漁業勞動力不足及工作條件惡劣等問題之契機,否則漁船在外被扣押的情況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