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威是某某企業社的老闆,剛接獲急單趕著出貨,隔壁事業單位所聘僱的外籍移工表示輪班空檔可以來協助幫忙,小威心想竟然是「合法」廠工並非「逃逸」之外勞,遂予以聘僱,卻不知業已違法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類似的情況,小莉從事餐飲服務業,每到備料、用餐時間,熙熙攘攘的人潮總讓小莉分身乏術,受聘於某事業單位的外籍移工小阮是常客,見小莉忙不過來時,往往會主動幫忙洗碗、送餐,小莉以為小阮只是出於好意幫忙,沒有支付任何薪資予小阮,因此沒有非法聘僱的問題,殊不知同樣違法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5~75萬元罰鍰。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至107年9月底止,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占居第1,而違反同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則位居第3,一般民眾常誤以為只要外籍移工「非逃逸身分」、「沒有支付薪水」就不會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虞,但其實只要容留未經申請許可的外籍移工從事工作,不論身分是逃逸、他人所申請聘僱的移工,都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緩,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及事業單位切勿圖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
  
 勞工局進一步分析發現,受處分人非法聘僱、容留的外國人,以「逃逸外勞」占58.04%最多,「聘僱他人之合法外勞」占18.88%位居第3,值得注意的是,「持觀光簽證」、「探親」、「學生」等名義入境非法工作占23.08%位居第2有增加的情勢。另以國籍來分析,以越南籍占大宗(71.33%),查獲之轄區以本市「永康」、「歸仁」、「安南」3區居多,查獲時違法工作的態樣,則以「廠工」、「營造工作」占居1、2。

 就以上的分析可發現,多數移工非法工作地點仍坐落在人口稠密、工作機會多、營建案件多的轄區,且除逃逸外勞外,持觀光簽證、探親等態樣入境的外國人非法從事工作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基於此,籲請大家共同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對法令有疑義處,勞工局設有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竭誠為大家服務。(電話:民治市政中心06-6373463、永華市政中心06-2951052)。

(蔡清欽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