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來台擔任看護工的印尼籍女子,去年12月間受王姓雇主委託,在北投照顧罹有小腦萎縮症的王姓婦人,疑不堪王婦打罵,某日午後離開王家,到仲介公司請求協助,要求更換雇主,仲介公司立刻通知王家,2天後女看護和王姓雇主在勞工局協商轉換雇主成功,反倒遭王姓雇主控告遺棄罪,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為此案是勞資糾紛問題,難認看護工有何遺棄的問題,因此將印尼女子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指出,王姓雇主向警方提告指出,印尼女子在台北市尊賢街擔任看護工,負責照顧王姓雇主的母親,明知其母為無自救能力知人,2018年12月10日下午3點竟棄王婦不顧,離開他們家,認為女看護涉犯遺棄罪嫌。

檢察官開庭時,女看護堅決否認犯案,指稱因為王婦對她毆打、辱罵,才會在當天下午自行離去,走的時候,雇主身體健康、可自行走動處理的爸爸在家,所以她就直接去仲介公司請求協助,仲介也當場打電話通知王姓雇主,沒想到雇主立刻打電話報警。

女看護說,當天警察就到仲介公司找她,但她已經和王姓雇主約好2天後透過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雙方達成協議轉換雇主,她並沒有故意要遺棄。

王姓雇主則證稱,母親有小腦萎縮症,要坐輪椅,但可以說話,意識、記憶都清楚,家中同住的還有重聽的父親,但不需照顧,女看護11月間曾向他說「不要做了」;當天他接到父親電話告知「看護跑了」,接到仲介通知,「女看護在公司,但她打了1955(外勞申訴專線)」,12日雙方在勞工局協調達成轉換雇主的協議,但他覺得是被引導才簽下協議,所以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