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者皆適用,並訂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首年實施,為保障民眾權益,故同步放寬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108年度長照特別扣除額,應備妥下列證明文件:

1.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2.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4.在家自行照顧者:

(1)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檢附於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求,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