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 張姮燕/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顧問、大學教授(高雄市)

為穩定雇主人力運用及兼顧外國人就業權益,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惟外國人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勞動部」核准後,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按照規定,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雇主持有效招募許可函、具聘僱外國人資格或外國人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方得跨業轉換。

然則,根據勞動部近三年內轉換工作類別之統計資料顯示,勞動部核准家庭看護工轉換從事製造業人數,計有印尼一七一人,泰國五人,菲律賓二○四人,越南六十四人,總共四四四人。其中又以二○二○年,有高達二八七名家庭看護工轉廠工,為新冠疫情爆發前的四倍,明顯地在疫情造成僅近移工數量減少的情況下,工廠為了拚經濟,解決勞力短缺問題,往照護人力已明顯不足的家庭伸手,把家庭看護工「洗工」為廠工。

近三年這些由勞動部「合法」核准的名額,受任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製造業之仲介公司共計二二七家,也就是在台灣有一成的仲介業者,曾根據上述就服法轉換規定,協助移工「跨業轉換」。工廠的工作內容、薪資、福利、休假等條件,與家庭看護工,完全不同,而這是移工來台工作前,就已經被告知的差異。不應以工廠薪資或福利遠較家庭看護工高,而合理化家庭看護工轉換產業別的行為,而應以社會福利、其他資源來彌補不同工別的薪資差距。

畢竟,外籍移工雖有其要求轉換工作的權利,但拿巴氏量表符合申請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受照護者,其照護需求,卻會因為移工要求轉出而中斷。勞動部在疫情期間高於過去轉換業別人次的核准,是否依照就服法轉換規定而為,應當受各界檢視,看是否在疫情期間,外國人具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較疫情前倍數成長。否則,勞動部應重新修改就業服務法,限制因應台灣長照人力不足而引進的家庭看護工,轉換到工廠,避免企業主的經濟行為間接侵犯受照護者的照護權益。

根據勞動部近三年內轉換雇主統計資料顯示,勞動部依轉換準則核准的同年度內轉換雇主或工作超過四次以上(含四次)之外籍移工,計有印尼一七五九人,泰國一人,菲律賓五○六人,越南三三一人,共計二五九九人。一年內轉出超過四次,也就是平均不到三個月,即由勞動部核准進行轉換雇社,使其每一個工作的任職期間比一般公司行號要求的三個月試用期還要短。照護拿巴氏量表的老弱病殘,若動輒得以要求轉換,勢必造成許多受照護者的照護空窗,並導致重症者,難以找到穩定的照護人力。

因此建議權責單位,因針對轉換頻率過高的雇主、看護工、仲介加以列管,並確實記錄轉換理由,建立「雇主回饋外籍看護表現系統」,若外籍看護不符合需求,或是有其他必須資遣的規定時,轉換時得利用政府提供的回饋系統,供下一位仲介與雇主參考。若轉換理由為移工不適任、怠工等情事,造成移工轉換頻率過高(筆者認為一年超過四次即過高),即應由主管機關核定遣送回國。當外籍勞工可以選擇更換雇主,勞動部也須有對應的制度,保障需要受照護的老弱病殘,維護家庭看護工雇主的權益。